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执行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 监事会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重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⑧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规定,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限职权。 因此,依照公司法,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应依法设置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有利于公司的合规运营。公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设置监事会。 以下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①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②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履行监事会职责,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③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 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设监事会的,设监事会主席1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会可以设主席。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以便于公司监督权的独立行使。
